東莞外國語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學校民主建設,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健全和完善學校校長負責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教代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引導教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關系,調動教職工積極性;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學校教育教學等各項任務。
第四條 教代會接受學校黨組織的領導,按照規定行使職權,開展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校權限范圍內行使以下職權:
(1)聽取和討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校長的工作報告及學校章程、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財務工作報告等,并與學校有關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校內教職工聘任、獎懲、校內收益分配原則、辦法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討論通過后,由校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事項。
(4)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民主評議校長以及其他學校中層領導干部,并可對被評議者的獎懲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六條 教代會應當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管理學校的權利,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校長應當依靠教代會,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學校的權利,為教代會履行職責和開展活動提供條件。校長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學校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意見,落實大會決議,處理代表提案。校長對教代會通過的議案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大會復議。復議后教代會和校長意見仍不統一時,可以提請學校黨組織協調解決,必要時可以報告局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
第三章 教 職 工 代 表
第七條 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在編教職工,可以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教代會代表以年級或科組(部門)為單位,由教職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教代會代表數量占全體教職工數量的20%。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7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代會代表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
當選的教職工代表名單張榜公布。
第八條 教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大會議程發表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議案和提議。
(3)對學校和教代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 參加教代會活動,執行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3)聯系群眾,聽取和反映群眾的意見,協助做好群眾工作。
(4)提高自身素質,遵守職業道德和學校規章制度,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一條 教代會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校內有關人員作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代表人數不超過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四章 組 織 制 度
第十二條 學校實行教代會制度。
第十三條 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學校教代會民主管理行使的程序:
(1)在提交教代會大會審議之前,通過各種途徑聽取并采納教職工群眾合理的意見和建議。
(2)對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或改革舉措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引導、法規政策的解答解釋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3)提交教代會審議的方案提前10天發給教代會代表或全體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代會三年為一屆,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蛘唿h組織、校長和工會共同研究,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要處理的重大事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職工代表提議
第十六條 學校教代會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選舉和表決必須獲得應到代表半數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學校教代會大會對審議、通過和表決的決議,可以根據需要通過相應的決議。教代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
第十八條 教代會大會可以征集代表提案。教代會提案的征集和處理程序:
(1)教代會要健全提案征集、處理制度。
(2)教代會提案表由工會在教代會籌備工作開始時發給教職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訖時間向全體代表告示。
(3)提案內容應圍繞教代會中心議題及教職工最關心的問題。
(4)提案一般應由代表一人提出,兩人以上附議才能成立。
提案應是一事一案,每個提案應包括案名、理由、建議、處理辦理和整改解決措施等內容。提案內容要實際,要求要具體。提案內容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并且限于本校的職權范圍和教代會職權范圍。
第五章 工 作 機 構
第十九條 學校工會委員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負責承擔以下工作:
(1)參加并負責大會籌備:提出大會議題、程序方案;征集和整理代表提議。
(2)組織教代會代表的培訓。
(3)整理會務資料并存檔。
第二十條 學校教代會工作接受上級工會的指導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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